胡清心:當屬靈創作的靈感來自私怨
都說「藝術源於生活,高於生活」,無論是世俗還是屬靈的文藝創作,或多或少都會受到過去和現在社會上發生的事物,或者作者的個人經歷啟發——很多時特別觸動人心或一針見血的體悟,都恰恰因為源於獨特的親身體會,甚至不少類自傳的作品都因帶有作者自己的影子而更引人入勝。而談及將個人私怨作為寫作靈感,在文學史上也不少見。比如冰心的著名散文《我們太太的客廳》是諷刺抗戰期間同在重慶的林徽因是交際花,未有互聯網時已有所聽聞,如今更已成了人盡皆知的秘密;英國作家毛姆的小說《尋歡作樂》則是幾乎串遍他的同時代文學家。就算到了廿一世紀,《紐約時報》就曾不無八卦地詳盡報道過美國新晉文學家Sonya Larson和同僚Dawn Dorland鬧上法庭的狗血糾紛:Sonya Larson好評無數的暢銷短篇小說“The Kindest”情節就是照搬並醜化Dawn Dorland捐出一顆腎的經歷⋯⋯儘管有人會覺得作者藉作品爆他人隱私或泄私憤有點「不地道(對人不公平)」,但不妨礙作品是好作品,更能流芳百世。
如果說文藝創作獨立是讓一切創作形式、取材免於接受一般大眾或道德評價的保護傘,這個邏輯是否能延伸到屬靈的文藝創作上呢?這不禁讓我思考,究竟個人/聖靈感動和個人私怨之間的分界線在哪裡?而受私怨激發寫講章、創作詩歌,是否可以呢?
近日有一首廣東話敬拜詩歌問世熱傳,創作者更在官方帳號分享自己創作的心路歷程,是源於生命中的一段低谷,經歷關係破裂和流言中傷。不知情者聽來自然覺得無甚問題,或者頗有得著,直到作為旁觀者的我無意中得知,這首歌創作背景故事中另一方所講述的版本。
無論是教會、團隊或者公司,因為性格、溝通或者意見不同的關係,人與人之間產生齟齬、矛盾,甚至嚴重的不合,都是自然不過的事情,立場不同、角度不同,無論旁人還是親歷者,都很難說自己的判斷一定客觀正確。因此,我無意做判官,也更不想因關係親疏而偏幫某方、質疑或譴責某方。相比孰是孰非,我更關心的是,同為基督身體一部份的當事人雙方,他們的情緒和感受究竟是怎樣的。
詩歌創作者的感受,透過詩歌和文字已經道明,相信他曾感到很受傷、被背叛或者被冤枉,但經歷了神的恩典和醫治又重新得力,更透過公開創作,將這個故事和心得與大眾分享。但另一邊廂,那些和作者有過摩擦矛盾的人,也有他們的委屈和憤怒,被人說在背後中傷他人、傷害用音樂事奉的弟兄,這是很嚴重的指控。就算不說會不會有知情者猜到影射的是誰,當事人每次在崇拜或者社交媒體上,聽到或者看到別人分享這首詩歌,恐怕都很難抽離看待,感到一次又一次被定性,自己是中傷他人的施害者。而作為非公共人物也非創作者的他們,更難讓自己的聲音被聽見,除了紛爭本身的種種誤解、指責和衝突,更難受的,是一方認定的版本以詩歌的形式流傳,被大眾默認,自己則彷彿「畀人砌生豬肉」。
我本身也是創作者,自然明白親身經歷可以帶來最深刻的領悟和創作靈感,但我也自問,當創作與信仰交會,甚至是為了信仰緣故、為教會所用,是否還能如一般創作那樣百無禁忌地嬉笑怒罵?如果說為了顧及教友感受或信仰群體的益處,而自我設限審查,是否又是放棄了創作獨立?
▍ 屬靈創作並不等同於文藝創作
詩歌、靈修或者講章,固然有作者個人的風格,但其創作動機並不是突出或彰顯個人風格,其首要作用,是為了牧養、啟發信眾,說得直白點,就是有教化的意義。既然如此,屬靈創作便有道德意涵和責任,是為了眾人的益處。那麼「眾人」是否包括那些歌詞中所指責的弟兄姊妹中呢?作者在創作的時候,有沒有想過,這些基督的肢體聽到這首歌,能得到任何益處嗎?還是已經將他們從信仰群體中切割出去了?
當然創作不是說不可以夾雜私人元素,但自己對這些私人元素的運用和判斷,是否完全可以依自己主觀決定?比如,自己感覺是被人中傷,就可以如此認定並寫入詩歌中?假如另一方持完全不同意見,都可以忽略?我想這裡或許可以參考馬太福音5章23-24,「所以,你在祭壇上獻祭物的時候,若想起有弟兄對你懷恨, 就要把祭物留在壇前,先去跟弟兄和好,然後來獻祭物。」如果想以這段經歷為靈感,在上帝面前獻上詩歌,或許應先嘗試與另一方心平氣和地溝通,並不一定要一方認同另一方,但至少雙方能在情感和基督的團契中,達成一定和解,在這樣的心情和關係下,才來談創作吧。
▍ 創作者必須時刻警醒自己在公共領域的影響力
其實無論世俗還是信仰創作,含沙射影甚至是指名道姓批評某個群體、個體都不少見,比如馬丁路德就曾針對教皇而創作詩歌。但這些作品不會讓人感到不公道,甚至能流芳百世的原因,除了作者的觀點立場受大部份人認同,更是因為作品中的雙方都是公眾人物,在公共領域有著相似的影響力和話語權。因此,不少此類作品最後會變成延綿的罵戰,雙方各自登報或出版抒發意見,同時代的人樂得食花生;而後人透過唇槍舌劍既能見證歷史,更能從針鋒相對中在智識上有所收穫。
所以,文人墨客用文字向自己並不認同的個體、行為或事件發出挑戰批判,即便不是因為心懷大眾,而純是自己的霎時感動,完全不是問題;但要時時留意的,是自己不能揮刀向沒有自己這樣的公共話語權和影響力的弱者。
正如這首詩歌的作者感到自己被中傷,我完全可以認同這種個人觀感的真實和真誠;但當這種感情被寫成詩歌,被放上社交媒體,被會眾傳唱的時候,當然從理論上說完全可以說,如果另一方不滿,也可以透過詩歌、創作或其他形式表示反駁。但這種所謂雙方對等的言論自由完全是偽命題。因為現實就是,擁有知名度、粉絲的作品,必然有更廣泛的傳唱度;而不用說創作人本身具有公信力,更有機構背景,受眾自然就會認可其權威。而另一方,可能是根本沒有在公共曝光的素人,發聲發文的影響力和認可度都有限,恐怕只有身邊親朋好友社交圈中人,才會傾聽。這不在一個層級上、毫不對等的傳播,說是霸凌其實都不為過。
很多公眾人物都會辯駁說,雖然我有公共身份和曝光度,但我也是普通人,必然有和普通人一樣的情緒和軟弱的時候,難道因為我是公眾人物,就不能做個人嗎?我當然不是這個意思,也認可一個人身上可能存在兩重,甚至多重身份。但我想,當一個公眾人物表露普通人的情緒和軟弱的時候,可否也像一個普通人一樣,和身邊的朋友、同事、家人吐槽也好、訴苦也好,而不要一個轉身,拿公眾人物的資源、影響力,去表達普通人的軟弱和情緒呢?這不是「欲戴王冠,必承其重」的過份要求,只是「let公眾的一面be公眾的一面,普通人的一面be普通人的一面」,切勿佔用公共資源。
我知道身為創作者,因作品帶來的公眾影響力,是一份祝福和責任,但同時也是一個很大的誘惑,這反而讓我更要時刻小心警惕自己的影響力,不要有意或無意濫用了上帝給予我的責任,成了傷害他人的利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