終院判決:海外結婚同性伴侶與異性夫婦有同等密切關係
終審法院最新判決裁定,在海外締結且有效的同性婚姻,是法例規管下公開作出的承諾,具有公眾性和排他性,與異性婚姻無異,故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與異性夫婦均具有同等密切的關係。
案件源於在英國結婚的兩名男子,現已離世的吳翰林擬加入李亦豪為認可住客及聯權擁有人,被房委會以二人並非異性夫婦爲由拒絕接納,於是就房委會申請公屋和居屋的配偶資格設限為異性配偶,提出司法覆核。另外,吳翰林擔心若在未立遺囑下離世,李亦豪無法按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》繼承其居屋單位,質疑條例對同性已婚伴侶與異性夫婦作出差別對待,構成非法歧視。案件早前已獲判勝訴,政府不服上訴至終院。
終院今天頒下判辭,5名法官一致駁回政府和房委會的上訴。就遺產條例案,判詞指死者尚存配偶所獲優待建基於雙方的密切關係,而在海外締結且有效的同性婚姻超越了純粹同居的關係,與異性夫婦具同等密切的關係。就政府方提出僅異性婚姻受憲法保障,終院指此論點實屬循環論證,其所依賴的理由正是其所作出的差別對待。至於政府方指僅異性夫婦在生前有供養責任,終院反駁指條例下的權利並非建基於贍養責任。
就房屋政策案,房委會方提出若允許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申請公屋和居屋,將會削弱異性夫婦單獨享有的申請權利,終院拒絕接納,並指異性夫婦從來沒有單獨享有申請公屋及居屋的權利,而是與其他符合資格的家庭關係的申請在同一隊伍中輪候。至於房委會方指異性夫婦才具有生育能力,可支持政府促進人口增長的目標,終院則反駁指房委會的首要目標是滿足弱勢社群的住屋需求,而本身的政策亦沒有因異性夫婦是否已經生育或計劃生育,或是否有生育能力而加以區別對待。
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、常任法官李義、霍兆剛、林文瀚,以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處理。
文:LikHang