快必申請上訴判罪 上訴前夕發表講章

因2020年在街站喊「光時」等口號被裁定「發表煽動文字」等11項罪名成立的譚得志(快必),早前就其定罪及刑期不服上訴,此為國安法生效後首宗就煽動案上訴的案件。上訴方的代表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出,煽動罪屬普通法下的控罪,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暴力,才能符合定罪門檻,但控方卻缺乏控罪相關的證明。

上訴方指,若控方毋須證明被告煽動暴力便足以入罪,將對表達自由的權利造成不合比例的限制。另外,上訴方亦指「光時」口號的意思含糊,故煽動非唯一意圖。控方及辯方的證人均指該口號能煽動他人,但辯方證人港大語言學教授梁曉姿認為,煽動並非該口號的唯一意圖。律政司則回應,煽動罪屬成文法罪行,控方毋須證明罪行意圖。

在上訴庭開庭審議前夕,快必在其FB專頁上發佈週日講章《#作門徒的代價 (3)》,表示今個主日與上月份第一主日(6月4日,三一主日)一樣,都有特別的感受,並「求主體恤在苦難流離哀哭的我們,使我哋仍然有痛感,尤其係當見到市面一片繁華盛世唱好之時,想到新時代的悲情。」他指,作為先知說預言講真話、跟隨耶穌基督的門徒,今日的福音是「服事主的賞賜」(太10:40-42),但他一直覺得這好像是反話,因所謂的賞賜正是苦難、冤獄、十字架等。

快必說,這個時代許多基督徒都不願用「懲罰」和「賞賜」這些詞彙,因這代表我們與上主的關係是一種「交易」,認為做得好就會有賞賜,但人只想要一位愛我們的神。他認為跟隨耶穌的賞賜,是我們可以發現到「從來都沒有想像過的『我們的』團契」——「我們成了一個彼此接待的團契,共同背負十字架,不是各人自己的十字架,是這個時代『我們的』十字架。」我們獲邀同背十字架,對他來說就是一個賞賜;而他亦稱市民關注其生活點滴、聽他的講章都是給他的一杯涼水。

文:MM7

(圖片來源:快必FB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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