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給十九歲的我》風波 不能一句「我為你好」就帶過所有事

最近,紀錄片《給十九歲的我》(下稱《給》)引發不少爭議,其中有討論圍繞學生跟校方、電影製作組的權力不對等,而對學生造成壓迫。本台邀請兒幼及家長牧者陳芝瑛就著保障未成年者的權益分享看法。 

▍ 華人社會常忽視未成年者的聲音 

在《給》的爭議中,有人批評校方以「我是為你好」的姿態,無視拒絕公映的紀錄片主角的想法。對於這種「我是為你好」的心態,陳芝瑛指:「大人有太多底線在自己的安排上,以為這樣是為他好,其實在接受者角度看是不一定的。」所以她覺得,就算是為孩子好,也需要說明當中的原因,不能用一句「我為你好」就帶過所有事情。

「未成年者的意見經常被忽視,覺得他們是under學校、父母,大人以為氹佢兩嘢就會乖乖聽話。」陳芝瑛直言,這是華人社會常出現的情況。她提醒,宗教教育著重生命工作,不能以一種不對等的關係進行,不應由成人單方面講,然後要求對方跟隨,應持開放的心進入青少年的世界,了解他們需要。「孩子面對的處境不斷轉變,我們作為大人,不能再用以前那套放在眼前的青少年身上,要重新認識他們。」

陳芝瑛亦喜見現今的年輕人敢於表達自己的想法,並清楚個人權益,「如果他們不表達,大家就不清楚當中的情況。」她亦指如果發生在以前,年輕人面對公眾壓力時,可能會沉默和配合。

▍ 需正視被拍攝者的意願

《給》導演張婉婷向傳媒指,因女生家長曾簽「同意書」,故在部份女生反對下仍然公映電影。陳芝瑛表示,家長雖然簽了同意書,孩子需要守約,但也應顧及子女的意願,因為根據《兒童權利公約》,子女為獨立個體而非附屬品。她指在拍攝紀錄片和簽約前,家長、導演、老師有責任去解釋拍攝的情況,並要尊重學生的意願,不應「夾硬來」。

陳芝瑛另提到,如果紀錄片用途改變,就應徵得當時人同意,「若有人不同意,而你又覺得套片很值得播,解決方法就是cut了不願意出鏡的人。⋯⋯不應呃呃氹氹地處理,這是不道德的。」她強調,若沒有正視被拍攝者的意願,就是一個問題。

當守約與人的意願出現矛盾,陳芝瑛直言訴諸法律是簡單的,但最重要的是溝通,因紀錄片牽涉到人的成長和轉變,需處理女生的憂慮和想法。「如果大家的出發點是愛心,就應和平地解決事件,而不是夾硬來,不然紀錄片的意義就本末倒置了。」

文:K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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